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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1-16:43  【字体: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是取得证书的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确认检验报告生效需加盖的印章。印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颁发。 

  二、证书和印章的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证书和印章的式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证书上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二)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1.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当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证书检验范围应当注明现场条件核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3.证书住所应当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4.证书检测地址应当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5.证书有效期应当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6.证书式样见附件1 

  (三)印章上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专用章字样。一个安检机构有2个以上独立的检测场所时,印章上应当有检测场所序号标识。印章式样见附件2 

  三、证书和印章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当将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证书上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的,该证书作废。 

  (三)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四)印章仅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加盖印章后生效。 

  四、证书和印章的变更 

  (一)安检机构的证书或印章破损可辨认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或印章交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安检机构取得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的,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对符合变更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对印章内容需要变更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时更换印章。 

  五、证书和印章的补领 

  (一)安检机构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印章的,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补发证书或者印章申请。 

  (二)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申请补发证书,并公开声明原证书或印章作废。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书和印章的收回和销毁 

  (一)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或者安检机构需要停止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和印章,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撤销、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证书和印章。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收回的作废证书和印章,实行统一销毁。 

  七、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安检机构增项,包括在原机构内增加检测线、增加检测车型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印章不变。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有检验资格的有效期,有关决定未发布之前,安检机构原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 

  标准内容变化较小的,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补充检测能力,安检机构持有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影响部分车型检验的,按检验能力变更处理,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印章不变。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需要重新核查的,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重新颁发证书,对不需要重新进行现场核查的,原有证书不变。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按重新颁发的日期计算。 

(五)安检机构迁址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迁址安检机构原有证书收回。需要变更印章的,同时更换印章。 

  八、证书的编号规则 

  (一)证书编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两位字母“XK”表示,字母“XK”代表“许可”;第二部分为核查编号,形式如“苏2009001”,前面的汉字用安检机构所在省份的简称,汉字后面的前4位数表示对安检机构核查发证的年份,最后的3位数表示安检机构在该省份的许可顺序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统一编号。 

  (二)证书变更后采用新的证书编号,补发的证书采用原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