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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30-09:23  【字体:  
 

一、办事项目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三、申请范围

市本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咨询,并领取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南。

(二)递交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件);

3、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4、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准项目、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5、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的说明材料

7、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

8、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9、对申请内容有变化的,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等,应当依法申请许可证变更;

10、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现场核查

受理后,市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

市局依据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六个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如需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通过作出准予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